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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

  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中心)、各直属职业院校:

  《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国资委第十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国资委

  2017年7月11日

  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职业院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指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是指《关于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等11所院校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批复》(赣编办文〔2016〕48号)中明确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11所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  职业院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暂行办法(拆除已有建筑应依法依规履行固定资产核销等程序,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省国资委是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初审建设项目,制定建设项目的负面清单。

  第五条  职业院校是基本建设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设置负责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建立基本建设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改变原规划确定的项目,应报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职业院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 职业院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学校办学规模的核定需征求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省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送省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编制基本建设规划和投资方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应由省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国资委出具初审意见;其他部门需要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省国资委按照相关要求出具有关意见;其他建设项目由职业院校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应由省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院校按照省发改委的要求,将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国资委初审后(省国资委留档一份),再由省国资委或职业院校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省国资委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需由省国资委出具意见的建设项目,职业院校除应提供有关部门需要的材料一式两份之外(省国资委留档一份),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会议决策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内容、规模及工程方案;投资估算)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按照经审批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招投标方案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事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四章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职业院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每年初向省国资委报送项目建设计划,每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年底报送项目建设总结,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克扣。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职业院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职业院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政策法规处、综合处、宣传教育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财务处)、职业教育办公室等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联审机制,发挥校园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固定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处室的合力,实现对项目建设的科学监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建设项目

  负面清单

  (一) 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 不符合校园规划的建设项目;

  (三)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

  (四) 没有落实相关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的建设项目;

  (五) 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没有进行职业院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不符合职业院校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建设项目;

  (六) 存在法律纠纷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