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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项目(国有控股变为全民营),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完成并全部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后,由于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日期的所得税清算中发生了补税情况,而这笔支出未在评估结果中反映,评估价值即为交易价格。由此,受让股东提出退还补税款的要求。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有无明确规定?若转让双方对或有负债有约定,是否就可从约定?